根据“985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创新基地的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研成果奖励原则
奖励高水平研究残疾人问题的成果。高水平成果是指学校社会科学处规定的D类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中心全文复印,或学 术著作再版。
奖励范围包括残疾人研究基地的校内各相关单位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以基地的名义(第一署名单位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或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
二、科研成果奖励经费来源
科研成果经费来源为985工程建设经费。
三、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分配标准
(一)论文类
以学校社会科学处划分的论文等级为依据,按其奖励标准的20%给予科研奖励经费。
A类论文4000元/篇(A类科研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B类论文2000元/篇(B类科研论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文);
C类论文1000元/篇(C类科研论文,或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文或D类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
D类论文400元/篇(D类科研论文或其他类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
(二)著作类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的新出版的高水平的个人学术性专著或译著,字数在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0元。经修订再版的高水平个人学术专著减半奖励。受学校或基地资助出版的著作除外。
四、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申请办法
自成果出版后1个月内,教师本人随时向基地办公室秘书申报。
教师本人填写《金沙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创新基地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论文类文章复印件(含有杂志封面,目录页,版权页,文章全文),著作类需交著作10本。
五、科研成果奖励经费使用办法
教师可用科研奖励经费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打字复印费、设备费、出版费等。
基地办公室为科研人员设立账户,票据盖章签字后返回,由教师本人自行办理报销。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创新基地责任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