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金沙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就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详细说明如下: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
在违纪学生的处理上,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替考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认定: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4个环节:
(1)是否开机;
(2)是否接听和查阅;
(3)是否出现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4)是否实施抄袭等细节。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4个环节:
(1)是否在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
(2)是否在考试期间主动退出考场;
(3)是否在监考老师发现后被清出考场;
(4)什么时间退出考场或者清出考场等。
二、因考试违纪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4)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者,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
4、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考试时携带或者使用通信设备的界定及处理
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但能够在考试前按照要求把通信设备放到指定位置的,不构成违纪,不给予处分;没有按照要求把通信设备放到指定位置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通信设备处于关机状态或者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未出现任何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出现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但未实施抄袭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出现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并且实施了抄袭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找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的界定及处理
(1)正式答卷前,能够主动退出考场或者在监考人员的警示下主动退出考场,替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期间,能够意识到替考的严重后果并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给予记过处分;
(3)在考试的初始阶段(20分钟),在监考人员警示下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其他替考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工作部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