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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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5-03-10 点击数: 来源: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各位教职工查阅本人全年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年收入应发金额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请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下载本通知附件一,也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需如实填报齐全,并本人签字。

2. 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中查询打印本人年收入明细表,本人签字确认。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办理申报事宜,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定于3月11日-18日分别在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岭校区、和平校区、中心校区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届时就近办理申报。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纳税申报,可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具体办理地点如下:

3月11日 朝阳校区六公寓120会议室

3月12日 医学部行政办公楼208会议室

3月13日 南岭校区逸夫教学楼B区9楼920会议室

3月16日 和平校区行政楼4楼会议室

3月17日—18日 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

办理时间:当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现场办公时间结束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可自行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点: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

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再次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期限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责任,请广大教职工引起足够重视。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薪金科 电话:85166165 ,85166310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电话81898767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财务处

2015年3月9日

附件见校内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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