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在我校制订的《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校研院字〔2007〕2号)基础上,发布《金沙研究生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截止至2011年7月1日,按照《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校研院字〔2007〕2号),凡已达到或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向研究生管理处提出一次性延期答辩申请。逾期未提交一次性延期答辩申请者,按照《金沙研究生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将被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关闭该学生入口。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此通知内容告知全体研究生。
研究生院
2010年11月15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在我校制订的《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7〕2号)基础上,发布《金沙研究生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截止至2011年7月1日,按照《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7〕2号),凡已达到或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向研究生管理处提出一次性延期答辩申请。逾期未提交一次性延期答辩申请者,按照《金沙研究生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将被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关闭该学生入口。
根据金沙《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7〕2号),“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内,二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为三年,三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为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考虑到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论文答辩,确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的,可再申请一次性延期。其中,博士研究生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硕士研究生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未按规定提出一次性延期答辩申请的,或在批准的一次性延期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将被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学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申请一次性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在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前,需根据学费标准交纳超期培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