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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9-03-22 点击数: 来源:

金沙“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金沙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金沙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金沙研究生基本奖学金”、“金沙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金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奖励比例:

类别

等级

额 度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75

二等

50%学费

15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40

二等

50%学费

40

注:上表所列比例指获奖人数占本年级档案转入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数比例

2、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各培养单位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金沙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2、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

(2)各培养单位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3)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者名单须在全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确定。

3、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份进行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在下半年开学第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4、各培养单位须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金沙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见附件二),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同时报送获奖者名单电子版。

5、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及电子版须于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享受年限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2、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3、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中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类别

额度(元)

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博士研究生

10000

10

硕士研究生

5000

10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各培养单位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定过程中应优先考虑 “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考生。

2、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写《金沙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三),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金沙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类别

额度(元)

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博士研究生

5000

10

硕士研究生

2500

10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

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可根据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写《金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五),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金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六),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年限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在校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奖学金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吉 林 大 学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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