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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9-03-03 点击数: 来源: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做好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工作,现对我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审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军工项目,并涉及国家军事安全及军事机密的,或是涉及其它类型国家秘密的。

第二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第三条 凡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根据《金沙保密教育培训规定》(校保密字〔2006〕1号)和《金沙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校保密字〔2006〕3号),由保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介入涉密项目的研究。

第四条 对于参加涉密项目研究且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开题时予以确定。论文开题前应填写《金沙研究生参加涉密项目学位论文开题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分别由保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处保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涉密申请并确定密级。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密项目的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第五条 与涉密项目有关的学位论文的开题应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对外公开,由导师或学院安排在适当的地点,并组织涉密人员参加。

第六条 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后,因各种原因更改研究课题,进行新的涉密项目研究的,须重新办理涉密申请审批并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七条 对于在论文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有重大突破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的论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毕业研究生应在申请答辩之前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再申请进行论文答辩,以避免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

第八条 凡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其写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金沙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校保密字〔2006〕6号)和《金沙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校保密字〔2006〕8号),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凡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须在答辩前三个月填写《金沙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由相关培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学位办公室和保密办公室留存,培养单位留存的一份要与研究生学位答辩材料一起交档案馆存档),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最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申请理由要详细充分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凡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其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均须聘请涉密人员参加。论文评阅要求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须符合《金沙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2〕40号)的规定。论文评阅及答辩结束后,送给评审专家的论文要全部收回。

第十一条 凡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填报有关学位授予信息时,其作者应注意避免在填报信息时泄露保密内容。如在填写论文题目和关键词时可用“保密论文”字样代替。

第十二条 凡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结束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及时送校档案馆存档。在存档时要向档案馆声明,并按照论文确定的保密级别进行存档。

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纸本论文和电子版论文)可暂时不向校图书馆和学位办公室提交,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密论文的管理,待论文解密后再向校图书馆和学位办公室提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金沙研究生参加涉密项目学位论文开题审批表

2.金沙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

研究生院

2007年4月19日

金沙涉密论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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