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07〕3号
一、为切实把好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关,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能够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指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审专家的信息。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分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由研究生院按比例抽检进行的“双盲”评审;一种是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的“双盲”评审。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内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及评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
五、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至少应有15-20名左右的专家。列入数据库的专家一般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尽可能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要及时进行更新。
六、研究生院每学期按10%-20%的比例对全校所有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检。研究生院负责被抽检到的每位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的两份评审工作,其余的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进行。学位办公室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书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对于对论文提出异议的专家的论文评审意见书,在隐去专家信息页(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
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除研究生院抽检的论文以外的其他学位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并进行“双盲”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培养单位对本学期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按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检,具体抽检办法可自行制订。凡被抽检到的博士学位论文,其论文评阅须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由各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从专家数据库中选定;
3、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但要有充分的理由,报所在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小组批准;
4、进行“双盲”评审的论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出现泄露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的内容,攻博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只标注为第几作者或第几参加人即可。各培养单位在收到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双盲”评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书直接寄回学院指定的负责人处,由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统计处理,并将评审的总体结果通知博士生本人及其导师。对于对论文提出异议的专家的论文评审意见,须在隐去专家信息页(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后,反馈给博士生本人及其导师,以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对于对论文有不同意见的评审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5、各培养单位须将被抽检到的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八、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内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全部进行“双盲”评审,所有评审意见须寄回学位办公室。其它要求按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送审工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对专家评审结果的处理办法见《金沙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校学位字[2007]1号)第五条的规定。
十一、参与“双盲”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以保证“双盲”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信息。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上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十三、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 究 生 院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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